首页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一章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 第四条 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第五条 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第八条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