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与财政部商定国债承销主协议的条款内容;

对国债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国债发行活动,向财政部直接承销国债;

按照国债发行文件规定,获取国债手续费收入;

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国债发行信息;

参加国债改革试点工作;

优先参加国债业务考察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