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工作;申请人申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截止日期等相关信息应当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本机构概况;
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前2年国债承销和交易情况。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