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信用状况下降;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