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条 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