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