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