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地节能审查工…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原则上应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 第十一条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