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