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