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