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