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