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处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进口固体废物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