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第三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第三十五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