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