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