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 第四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