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