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