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五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商用密码指定科研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的商用密码算法具有较高的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