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没收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