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申请商标注册、移转商标权利和变更注册事项、提出异议、再异议、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均应依照规定或指定的期限办理,如有违误,则不发生效力,但被认为确有正当的理由时,不在此限。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