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九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九条 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图样、名称以及所指定的商品为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