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四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四条 完成审定手续的商标,经登载商标公报公告满四个月,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审查不能成立时,始予注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