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
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
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
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