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三章 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