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三章 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除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外,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条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