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

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