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四章 最后规定 第四十一条 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最后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约在有五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后满六个月时生效。 第(一)款所指的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三个月以后受本条约的约束。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