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三章 修订与修改 第三十七条 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修订与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条约可随时由各缔约国会议进行修订。 修订会议的召开由大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所指的条款,可以由修订会议修改,也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修改。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