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际局应设立一个服务处,其任务是在本条约注册过的商标中,如经大会认可也可在其他商标中,查有无同样及类似的商标。
查询依请求进行,按施行细则的规定收取费用。任何政府、国家主管机关、其他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利用服务处。
第(二)款所指的费用金额应足敷国际局为这项服务的支出之用。
国际局应设立一个服务处,其任务是在本条约注册过的商标中,如经大会认可也可在其他商标中,查有无同样及类似的商标。
查询依请求进行,按施行细则的规定收取费用。任何政府、国家主管机关、其他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利用服务处。
第(二)款所指的费用金额应足敷国际局为这项服务的支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