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际局的职责如下:
办理本同盟的行政工作,特别是根据本条约或由大会专门交给它的任务;
为修订会议、大会及其设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由总干事召集的处理与本同盟有关事项的其他任何会议提供秘书处;
总干事是本同盟的行政负责人并代表本同盟。
总干事可召集由大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处理与本同盟有关的一切事项的其他会议。
(1)总干事和由他指定的任何一名职员可参加大会、大会设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以及由总干事召集的处理与本同盟有关事项的其他会议,但无表决权。
总干事或由他指定的一名职员,是大会、委员会、工作组以及前项中提到的其他会议的当然秘书。
(1)总干事按照大会的指示筹备修订会议。
总干事可以同政府间的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商量上述筹备工作。
总干事和他指定的人员可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总干事或由他指定的一名职员,是任何修订会议的当然秘书。
施行细则可明确规定各国主管机关为协助国际局执行贯彻本条约的任务应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