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正规的国际申请,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九六七年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第四条所指的正规国家申请有同等效力,并应被承认为该议定书所规定的优先权主张的根据。
在前款规定中,国际申请如能据以确定其提交国际局的日期,即视为正规的国际申请。
正规的国际申请,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九六七年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第四条所指的正规国家申请有同等效力,并应被承认为该议定书所规定的优先权主张的根据。
在前款规定中,国际申请如能据以确定其提交国际局的日期,即视为正规的国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