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际注册申请人和所有人可以依照施行细则的规定,委托任一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替他们与国际局联系的代理人(下称“正当指定代理人”)。
国际局将其任何要求、通知或其他信件送达正当指定代理人,与送达国际注册申请人或所有人有同等效力。在同国际局联系的程序中须由国际注册申请人或所有人签字的申请、请求、声明或其他信件,除指定或撤销代理人的信件外,都可由他的正当指定代理人签字。任何信件由正当指定代理人送达国际局,与由国际注册申请人或所有人送达有同等效力。
(1)如一件国际申请有几个申请人,他们应指定一个共同代理人。否则该国际申请上名居第一的申请人视为各申请人的正当指定代理人。
如一件国际注册有几个所有人,他们应指定一个共同代理人。否则商标国际注册簿上名居第一的所有人视为各所有人的正当指定代理人。
前项在国际注册所有人的国际注册是用于不同的指定国或(与)不同的商品服务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