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1)国际局办理国际注册和履行有关职责以及处理同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其他行政工作。
尤其是,国际局应为大会会议进行准备,并为大会以及可能已由大会成立的专家和工作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处。
总干事是特别同盟的行政负责人,并代表本特别同盟。
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任何职员应参加大会及大会所设立的专家或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所指定的一名职员是那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1)国际局得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修订本协定中第十至十三条以外的规定所开的会议作准备。
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要作的准备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进行协商。
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人得参加那些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国际局应执行分配给它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