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 第五条之三

第五条之三

国际局得对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发给某具体商标在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但应征收细则所规定的费用。

国际局亦可收费办理国际商标的预先查询。

为了向缔约国之一提供而请求发给的国际注册簿摘录,免除一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