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 第二十八条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