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