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