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商标代理监管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以下信息应当记入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场…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合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商标代理等信息的发布和公示工作,健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查处情况通报、业务指导等协同配合机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