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九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九条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