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八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八条 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