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