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