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