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商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商务部所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各特派员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商务部不得委托《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