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
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
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