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交由调查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交由调查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