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

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