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股权出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股权出资人为境内投资者的,应抄送股权出资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